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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小解读之二
发布时间:2007-05-17     作者:信息员     浏览数:3926   分享到:

名词解释

用益物权
  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建设用地使用权
  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国家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在该土地上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地役权
  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因通行、取水、排水等需要,通过签订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如甲工厂原有东门可以出入,后想开西门,借用乙工厂的道路通行。甲工厂与乙工厂约定,甲工厂向乙工厂适当支付使用费,乙工厂允许甲工厂的人员通行。这时甲工厂即取得了“地役权”。

关键条款
预告登记可防“一房二卖”
  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均可抵押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可以抵押。

问答解析
问:买房子没有登记,产权算买房人的吗?
  解答:不登记,房子不算真正属于你。
  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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