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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
高新区纪念建党八十七年暨创先争优表彰大会光荣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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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荣榜 编者按:6月25日,在高新区纪念建党八十七年暨创先争优表彰大会上,Z6尊龙凯时公司党委多个支部和多名党员获得了表彰,多个单位获得文明单位称号。为进一步宣传这些支部和党员在抗震救灾以及Z6尊龙凯时公司发展中的先进事迹和精神风貌,树立典型,弘扬先进,鞭策后进,鼓舞士气,Z6尊龙凯时公司党委号召Z6尊龙凯时各支部、广大党员和员工,向受表彰的先进学习,以昂扬进取的工作状态,开拓创新,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Z6尊龙凯时公司的跨越式发展而努力奋斗。现将先进名单公布如下: 西安高新区抗震救灾先进基层党组织 西安紫薇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党支部 西安高新区抗震救灾优秀共产党员 李炳茂 西安高新区先进基层党组织 西安Z6尊龙凯时(Z6尊龙凯时)公司机关党支部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党支部 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党支部 西安Z6尊龙凯时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党支部 优秀共产党员 王伟强、冯 华、任春芳、郭宏武、高 超、李 阳、陈 玲、刘 韬、张 波、骆 军、伍 娟、石磊 、马 娟、卫志民、杨 杰、寇淑爱、赵 炎、梁建国 西安高新区优秀党务工作者 牛跃进、韩红丽、唐宝珠、张彦峰、刘 萍、侯建恒 西安高新区文明单位 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党支部 西安紫薇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西安Z6尊龙凯时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Z6尊龙凯时物流党支部书记李军利同志近日荣获市委授予的西安市企业先进基层党组织书记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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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
Z6尊龙凯时公司党群工作暨先进表彰大会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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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Z6尊龙凯时发展提供思想和工作作风保障,Z6尊龙凯时公司党群工作暨先进表彰大会召开 特约记者 王伟强 为了总结2007年党群工作、部署2008年工作,表彰先进、激励后进,交流党群工作经验,提高Z6尊龙凯时公司的党群工作水平,3月28日,Z6尊龙凯时公司党委组织召开了以各基层支部书记、工会主席等人参加的党群工作暨先进表彰会议。Z6尊龙凯时党委副书记牛跃进到会并作了重要讲话。 会上,牛跃进代表Z6尊龙凯时党委、Z6尊龙凯时工会充分肯定了各公司党群组织2007年的工作,对各级党群工作人员一年来的辛勤努力表示感谢。针对2008年Z6尊龙凯时公司的党群工作,牛跃进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各级党群组织要结合实际,围绕Z6尊龙凯时公司2008年“效益提升年”的中心任务和工作要点制定计划,开展活动,不断增强企业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二是要不断加强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工、团职能作用。党组织要加强规范化建设,提高党员的发展数量和质量,进一步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要让所有符合成立工会条件的公司成立工会,要注意发挥工会“双维护”和在调节企业内部劳动关系中的作用。团组织要进一步搭建架构,建立基层支部,多开展符合青年特点的活动,活跃Z6尊龙凯时气氛,增强青年员工的归属感。三是要继续加强对全体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廉政教育,要让“想事、谋事、干事、干成事”的观念深入人心,要鼓励广大党员和群众在各自岗位上努力工作,形成比学赶超的工作氛围,为Z6尊龙凯时公司2008年“效益提升年”各项任务的完成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会议对Z6尊龙凯时总部、紫薇地产、高新地产、Z6尊龙凯时房产、Z6尊龙凯时建材五个“2007年度先进基层党组织”、天地源、新西部、Z6尊龙凯时物流、Z6尊龙凯时园林四个“2007年度先进基层工会”进行了表彰奖励。 与会同志还在会上介绍了各自的党群工作经验,对新形势下如何更有针对性的做好党群、思想政治工作,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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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
孙清云在十一届市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坚定不移地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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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8日下午,省委常委、市委书记孙清云出席十一届市纪委三次全会并讲话,他强调,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省纪委二次全会作出的各项部署,充分认识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定不移地推进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以反腐倡廉建设的新成效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市委副书记、市长陈宝根,市委副书记王成文,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书记焦安发,市委常委董军、王军、姬文战、李秋实、韩松、杨殿钟、韩森,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有关领导出席了会议。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刘春雁主持会议。 孙清云在讲话中说,过去一年,我市各级党委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中纪委七次全会要求,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有效治理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继续加大查办案件的力度,积极拓展从源头防治腐败工作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了新进展。我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履行维护党的纪律、实行党内监督的重要职责,工作得力、富有成效。 孙清云指出,党的十七大第一次把反腐倡廉建设同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一起确定为党的建设的基本任务,这是党中央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的全局高度做出的重大决策。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二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省纪委二次全会作出的各项部署,充分认识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努力把我市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孙清云强调,要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全面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一是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增强廉政教育的说服力。要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工作,在领导干部中继续开展理想信念、党风党纪、廉洁从政、艰苦奋斗教育,扎实推进廉政文化“六进”活动。二是加强制度建设,增强制度的约束力。要加快形成靠制度规范从政行为,靠制度管权、管人、管事,靠制度反腐倡廉的科学机制。 要深化干部人事、行政审批、财政、投资等体制改革,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三是加强监督制约,增强监督的制衡力。要加强对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加强对重大项目建设的管理和监督。四是严肃查办腐败案件,增强惩治的威慑力。要重点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案件,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决不手软,绝不姑息。要以解决好群众关注、反映强烈的问题为重点,特别是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管,确保各项惠民富民政策和推进改革的措施发挥应有作用。五是加强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增强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要认真开展对党的十七大和省、市党代会各项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符合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思想、观念和行为,要大力鼓励和支持;对不利于发展、改善民生、社会和谐和社会稳定的行为,要坚决纠正和制止。 孙清云强调,全市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廉洁从政、勤政务实,做反腐倡廉建设的模范。一要一心为公、廉洁从政。要算好“人生大账”,走廉洁之路,做清廉之官。要筑牢思想防线,以自身的模范行动让党组织放心,让人民满意。二要勤政务实、开拓创新。要勤学善思,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敢想敢干、狠抓落实,全面完成今年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三要严守纪律、令行禁止。要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加强对党员遵守政治纪律的监督检查,坚决做到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六个决不允许”。 孙清云要求,各级党委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反腐倡廉建设的领导,切实把反腐倡廉建设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要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把反腐倡廉建设状况列入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年度目标考核中,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要支持纪委履行工作职责,努力营造良好的执纪环境。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履职能力。 市纪委委员,各区县纪委书记、监察局长,市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纪检组长、纪委书记、监察室主任,各区县委书记、区县长,市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参加了大会。 中国共产党西安市第十一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于2月18日上午开幕。市纪委常委会主持会议,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刘春雁代表市纪委会常委会作了题为《突出“三个更加注重”,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工作报告。报告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领导干部作风建设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自觉性不断提高,治理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工作效果明显,查办案件工作力度持续加大,治本抓源头工作取得新进展,监督工作进一步加强,重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等八个方面,对2007年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了回顾。 对于2008年的工作部署,报告也从加强对中央和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保持查办案工作力度;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促进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落实;加强教育、深化改革,加大预防腐败工作力度;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促使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等六个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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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
中纪委要求严查官商勾结权色交易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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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一月十六日电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今天发表公报强调,要坚持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与加强制度建设相结合、严肃查办大案要案与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相结合、廉政建设与勤政建设相结合、加强对干部的监督与发挥干部主观能动性相结合,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更加坚决地惩治腐败,更加有效地预防腐败。 公报说,会议进一步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总体要求,部署了二00八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代表中央纪委常委会所作的《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努力开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局面》的工作报告。 公报指出,二00八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第一年,是改革开放三十周年,也是恢复和重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三十周年,还将迎来北京奥运会,认真抓好今年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义重大。各级纪委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加强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为重点的作风建设,加强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坚持改革创新,突出工作重点,加大工作力度,狠抓任务落实,为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保证。 第一,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促进中央关于市场价格调控、节能减排、固定资产投资、土地管理、房地产调控等方面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第二,加大专项治理力度,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重点解决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生产、征地拆迁等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强化对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和扶贫救灾专项资金的监管。继续治理教育乱收费、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注意查处侵害农民利益问题。 第三,以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案件为重点,严厉查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严肃查办工程建设、土地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国有企业、金融、组织人事、司法等领域的案件。加大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力度。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对腐败分子决不放过、决不姑息。 第四,针对当前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突出问题,重点抓好以下工作:深入治理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支付凭证和收受干股,以及以赌博和交易等形式收受财物、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等问题;严禁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获取内幕信息进行交易,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党政领导干部投资行为的具体规定;严禁领导干部超标准建房、多占住房、违规购买经济适用房,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在住房上以权谋私的问题;纠正和查处领导干部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其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等问题;治理领导干部违规插手招标投标、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市场交易活动谋取私利的问题。严肃组织人事工作纪律,严肃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和突击提拔干部等行为,坚决反对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第五,深化改革和创新制度,进一步推进治本抓源头工作。配合相关部门深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干部人事制度、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财政管理制度、投资体制、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制度。积极发挥国家预防腐败机构的职能作用。 第六,深入推进监督工作,促使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认真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继续完善对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推进党务公开,深化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 第七,进一步加强对国有企业及其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严格自律,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不准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准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准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不准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不准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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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
10类行为纳入反腐总体部署―――中纪委负责人就实施《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党纪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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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类行为纳入反腐总体部署―――中纪委负责人就实施《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党纪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问 中共中央纪委日前发布《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党纪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这是中央纪委第一次就某一领域的违纪行为如何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作出解释,是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违犯党纪案件的重要法规依据。中央纪委负责人就此接受了新华社记者采访,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基本涵盖安全生产领域发生违纪行为各类主体 《解释》中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的主体非常广泛,既包括党组织负责人,也包括行政机关和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中的党员。如,《解释》适用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适用于“党组织负责人”,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中的党员,适用于“国有企业(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的工作人员”中的党员。同时,《解释》还对“其他企业(公司)的工作人员”中的党员作出了“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理”的规定。另外,《解释》适用于“承担安全评价、培训、认证、资质验证、设计、检测、检验等工作的机构”中的党员。《解释》基本涵盖了从党组织到行政机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非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等可能在安全生产领域发生违纪行为的各类主体,在更大范围内突出了对安全生产的责任。 着力解决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解释》的颁布实施,不仅是从源头上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现实需要,是在安全生产领域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迫切要求,也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举措之一。 《解释》本着从实际出发的原则,通过深入调研、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对安全生产领域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反复推敲,本着严肃惩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对《党纪处分条例》关于安全生产领域的违纪行为进行细化。 《解释》的出台必将有利于严肃惩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准确打击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官商勾结等腐败行为,从源头上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把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腐败行为纳入反腐工作总体部署 在一些重特大事故的背后还存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腐败问题王伟强(王伟强) 17:22:17,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中央把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腐败行为作为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纳入了党和政府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 为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明确定性量纪标准,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组成了联合起草小组,着手起草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违法行为党纪、政纪处分方面的规定。2006年11月,《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发布实施。2007年9月,在广泛征求意见并反复研究修改的基础上,我们起草出了《解释》(送审稿)。2007年9月24日,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解释》。 《解释》归纳概括10类安全生产领域的违纪行为 《解释》归纳概括了10类安全生产领域的违纪行为,30种具体表现形式,并对其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的具体条款作了规定。主要是: 一、利用职权干预安全生产相关事项类,包括利用职权干预事故调查、阻挠责任追究的行为;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处理决定的行为;利用职权干预行政许可、审批或者安全监督执法的行为;利用职权干预安全生产装备的采购或者招标投标的行为以及其他利用职权干预生产经营活动危及安全生产的行为。 二、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类,包括不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决定、命令、指示的行为;制定或者采取违反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的规定、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经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指出仍不改正的行为。 三、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类,包括违规颁发有关证照的行为;违规进行资质、资格认定的行为;对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经营单位不撤销行政许可的行为;违法委托单位或个人行使行政许可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或者审批的行为。 四、违反规定批准提供危险物资类,包括向合法生产经营单位超量提供危险物资的行为;向非法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危险物资或者其他生产经营条件的行为。 五、不按照规定组织审查验收安全生产设施类,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组织审查验收的违纪行为。 六、违反规定进行安全生产作业类,包括对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行为;违章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行为,未按照规定进行工人岗前安全培训的行为;以及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的行为。 七、违反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证照类,王伟强(王伟强) 17:22:17包括未获许可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为;骗取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行为;出借、出租、转让或者冒用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行为;以及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八、违反规定进行生产、经营、管理类,包括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行为;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产品的行为;以及拒绝执法检查或者隐瞒事故隐患的行为。 九、违反规定投资入股或者经商办企业类,规定了违反规定在煤矿等企业投资入股或者在安全生产领域经商办企业的违纪行为。 十、出具虚假报告等与事实不符的文件材料类,规定了承担安全评价、培训、认证、资质验证、设计、检测、检验等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与事实不符的文件材料的违纪行为。 《解释》与《党纪处分条例》具有同等效力 尽管《党纪处分条例》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其处分已有规定,但作为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基本法规,《党纪处分条例》不可能对所有违纪行为一一罗列,往往采取概括的方式予以涵盖,规定比较原则。 《解释》严格在《党纪处分条例》的基础上对安全生产领域的违纪行为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党纪处分条例》的有关条款,使它更具有操作性。《解释》是《党纪处分条例》的必要补充和完善,与《党纪处分条例》具有同等效力。《解释》是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的党纪处分规定,《暂行规定》是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的政纪处分规定。二者相辅相成,构成纪律处分的有机整体。因此,《解释》与《暂行规定》在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其违纪构成上基本是一致的。 通过对《条例》进行解释的方式完全可以解决现有问题 中央纪委负责人指出,之所以采用“解释”的形式对《党纪处分条例》进行细化,一是《党纪处分条例》赋予了中央纪委对《党纪处分条例》的解释权。《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这是中央纪委对《党纪处分条例》进行解释的法规依据。二是《党纪处分条例》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的处理已有原则性规定,如果再制定单项规定不可避免在内容上有重复。三是由中央纪委代中央起草《党纪处分条例》单项规定或补充规定的程序复杂,需要的时间又比较长,通过对《条例》进行解释的方式完全可以解决现有问题,也比较切实可行。由于是第一次就某一特定领域违纪行为如何适用《党纪处分条例》作出解释性规定,中央纪委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先后两次召开中央纪委书王伟强(王伟强) 17:22:18记办公会议进行审议,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认真借鉴国家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经验,在反复研究修改的基础上,形成了《解释》。 充分体现惩治和预防安全生产领域腐败行为的要求 中央纪委负责人指出,《解释》的发布实施,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作用主要有四个方面的作用: 第一,在更大范围内突出对安全生产的责任。《解释》不仅明确了党组织负责人在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面的违纪责任,明确了政府和所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中的党员在安全生产监管方面的违纪责任,也明确了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中的党员在生产、管理方面的违纪责任,还明确了承担安全生产评价、培训等社会中介机构中的党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违纪责任。上述人员,只要有安全生产方面的违纪行为,就必须受到党纪追究。这对于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安全生产,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违纪行为党纪处分。《解释》对安全生产领域中各类违纪行为及其处分依据作出了明确规定,增强了《党纪处分条例》的可操作性,避免了在适用《党纪处分条例》中出现分歧。 第三,促进依法执纪。《解释》的出台为严格执纪提供了一把“利剑”,为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提供了法规依据,对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执法,解决“严格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必将起到重要作用。 第四,加大预防和治本力度。《解释》的出台,是从源头上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举措。当前诱发安全事故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是事故背后的权钱交易、官商勾结等腐败问题和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是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一个重要深层次原因。 《解释》的主要内容,充分体现了惩治和预防安全生产领域腐败行为的要求,通过严厉查处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违法违纪行为和腐败问题,促进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落实。 以改革创新精神切实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 中央纪委负责人指出,近年来,中央纪委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紧紧围绕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目标,注重制度建设,先后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纪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一系列具有重要影响的法规,初步建立了有党内特色的法规体系,并积极适应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适时修订和完善党内法规,维护法规的统一、完整、权威。同时注重加强对基础性法规配套规定的研究起草工作,更加突出实用性和操作性。 《解释》正是加强基础王伟强(王伟强) 17:22:19性法规细化工作的一个重要体现,解决了《党纪处分条例》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规定的比较原则,不便于操作的问题。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部门、行业、领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新型违纪现象,一些党员干部钻纪律的空子,打擦边球,做出了一些损害群众利益的事情,有些现象还比较严重。我们将以《解释》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切实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力争使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更加完善。 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坚决打击、绝不手软 《解释》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举措之一,不仅是从源头上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现实需要,也是在安全生产领域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迫切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一定要抓好《解释》的学习贯彻,并且要把学习贯彻《解释》和学习贯彻《暂行规定》一起进行。中央纪委近期已经发出通知,对学习贯彻《解释》提出了明确要求。 首先,要认真学习宣传《解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学习掌握《解释》的内容,做到融会贯通,正确执行。第二,严格执行《解释》,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坚决打击,绝不手软。要把查处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和腐败问题作为事故调查处理的重要内容和必不可少的环节。对安全生产领域的违纪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第三,以贯彻执行《解释》为契机,进一步严肃党的纪律,大力抓好预防腐败工作和源头治理工作,进一步加强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推动安全生产领域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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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
“高新地产杯”篮球联赛于盛大闭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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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7日,历时1个月的2007年“高新地产杯”篮球联赛于盛大闭幕。此次联赛西安市共有18家企业单位组队参与,间接参与企业多达100家,参与人数达到了1万多人次,在西安市举办的类似大型活动中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和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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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
Z6尊龙凯时第三届拔河比赛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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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6尊龙凯时第三届拔河比赛圆满结束 特约记者 王伟强 为了丰富和活跃员工业余文化生活,培养员工拼搏向上、团结协作的集体主义精神,促进Z6尊龙凯时各公司之间的沟通与交流,进一步增强Z6尊龙凯时公司的凝聚力和向心力,Z6尊龙凯时公司工会于近日举办了“西安Z6尊龙凯时(Z6尊龙凯时)公司第三届拔河比赛”。 这次拔河比赛,引起了Z6尊龙凯时各单位的积极参与,Z6尊龙凯时总部及下属公司共12个队参加了比赛,经过三轮激烈的比赛,最终新西部公司获得此次拔河比赛冠军,紫薇地产获得亚军,Z6尊龙凯时房产获得第三名,Z6尊龙凯时建材获得组织奖 ,Z6尊龙凯时物流获得精神文明奖。 赛场上,各队队员为了赢得比赛,都铆足了劲,不甘示弱,充分显示了团队的力量和集体的团结协作精神。赛场上,许多下属公司总经理亲自倒赛场为自己的队伍呐喊助威,“加油!加油!!!”之声不绝于耳,处处洋溢着快乐、欢笑的气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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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
天地源公司开展《依靠四个坚定不移,科学发展和谐的社会主义》的培训讲座。
点击量:4432
为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和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11月13日,天地源公司聘请西北大学社科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李刚,作了题为《依靠四个坚定不移,科学发展和谐的社会主义》的培训讲座。天地源总部及各下属公司50多名党员、积极分子参加培训。(通讯员 李荣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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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
Z6尊龙凯时物流党支部组织全体党员干部、积极分子召开专题学习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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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贯彻学习17大精神,11月14日,Z6尊龙凯时物流党支部组织全体党员干部、积极分子召开专题学习会。通过学习Z6尊龙凯时公司11号文件和权威专家解读17大报告专题报告,大家对17大精神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和深刻的领会。(通讯员 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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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
中国共产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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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7年10月21日通过) www.xawb.com 2007-10-26 总纲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 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马克思列宁主义揭示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它的基本原理是正确的,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中国共产党人追求的共产主义最高理想,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充分发展和高度发达的基础上才能实现。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走中国人民自愿选择的适合中国国情的道路,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必将取得最终的胜利。 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创立了毛泽东思想。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在毛泽东思想指引下,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斗争,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后,顺利地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发展了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总结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实现全党工作中心向经济建设的转移,实行改革开放,开辟了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时期,逐步形成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路线、方针、政策,阐明了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基本问题,创立了邓小平理论。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毛泽东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引导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不断前进。 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加深了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和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认识,积累了治党治国新的宝贵经验,形成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 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新的发展要求,集中全党智慧,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全党同志要倍加珍惜、长期坚持和不断发展党历经艰辛开创的这条道路和这个理论体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实现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这三大历史任务而奋斗。 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在经济文化落后的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需要上百年的时间。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阶级斗争还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但已经不是主要矛盾。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任务,是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并且为此而改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方面和环节。必须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鼓励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逐步消灭贫穷,达到共同富裕,在生产发展和社会财富增长的基础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各项工作都要把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作为总的出发点和检验标准,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跨入新世纪,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必须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在新世纪新阶段,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是,巩固和发展已经初步达到的小康水平,到建党一百年时,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到建国一百年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基本实现现代化。 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社会主义事业中,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其他各项工作都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要抓紧时机,加快发展,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整个过程中,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 坚持改革开放,是我们的强国之路。要从根本上改革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此相适应,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和其他领域的改革。要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改革开放应当大胆探索,勇于开拓,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在实践中开创新路。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切实保障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广开言路,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和程序。加强国家立法和法律实施工作,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增强民族自尊、自信和自强精神,抵御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扫除各种社会丑恶现象,努力使我国人民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人民。对党员还要进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教育。大力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和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以改善民生为重点,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坚决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犯罪活动和犯罪分子,保持社会长期稳定。 中国共产党坚持对人民解放军和其他人民武装力量的领导,加强人民解放军的建设,切实保证人民解放军履行新世纪新阶段军队历史使命,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在巩固国防、保卫祖国和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积极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团结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中国共产党同全国各民族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团结在一起,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各民族的爱国力量团结在一起,进一步发展和壮大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不断加强全国人民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的团结。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促进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完成祖国统一大业。 中国共产党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积极发展对外关系,努力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争取有利的国际环境。在国际事务中,维护我国的独立和主权,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进步,努力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我国同世界各国的关系。不断发展我国同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加强同发展中国家的团结与合作。按照独立自主、完全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发展我党同各国共产党和其他政党的关系。 中国共产党要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必须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不断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使我们党始终走在时代前列,成为领导全国人民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的坚强核心。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以下四项基本要求: 第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党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统一思想,统一行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并且毫不动摇地长期坚持下去。必须把改革开放同四项基本原则统一起来,全面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全面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反对一切“左”的和右的错误倾向,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选拔使用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政绩突出、群众信任的干部,培养和造就千百万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从组织上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的贯彻落实。 第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党的思想路线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全党必须坚持这条思想路线,弘扬求真务实精神,积极探索,大胆试验,开拓创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第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党在自己的工作中实行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党风问题、党同人民群众联系问题是关系党生死存亡的问题。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坚持不懈地反对腐败,加强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 第四,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党在自己的政治生活中正确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原则问题上进行思想斗争,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党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党必须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必须集中精力领导经济建设,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同心协力,围绕经济建设开展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党必须实行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党的组织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发挥全体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党必须加强对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众组织的领导,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党必须适应形势的发展和情况的变化,完善领导体制,改进领导方式,增强执政能力。共产党员必须同党外群众亲密合作,共同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 第一章党员 第一条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二条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三条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Z6尊龙凯时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第四条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第五条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 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 介绍人要认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品质、经历和工作表现,向他解释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并向党组织作出负责的报告。 党的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人,要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进行严格的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上级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党以前,要派人同他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他提高对党的认识。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六条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第七条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党组织对预备党员应当认真教育和考察。 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的支部应当及时讨论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但不能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八条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九条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二章党的组织制度 第十条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三)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第十一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十二条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 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 第十四条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在通常情况下,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要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使他们的职权。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上级领导机关不要干预。 第十五条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 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第十六条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如果超出党组织已有决定的范围,必须提交所在的党组织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第十七条党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都必须重视党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注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 第三章党的中央组织 第十八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十九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二)听取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三)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四)修改党的章程;(五)选举中央委员会;(六)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条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各自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党的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由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 第二十二条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 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每届中央委员会产生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在下届全国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党的经常工作,直到下届中央委员会产生新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为止。 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党组织,根据中央委员会的指示进行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政治工作机关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政治部负责管理军队中党的工作和政治工作。军队中党的组织体制和机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作出规定。 第四章党的地方组织 第二十四条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二)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三)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四)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分别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是党的省、自治区委员会在几个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派出的代表机关。它根据省、自治区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地区的工作。 第五章党的基层组织 第二十九条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第三十条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七)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八)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二条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 第六章党的干部 第三十三条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党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干部,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努力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党重视教育、培训、选拔和考核干部,特别是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积极推进干部制度改革。 党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 第三十四条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三条所规定的党员的各项义务,并且必须具备以下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带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三十五条党员干部要善于同党外干部合作共事,尊重他们,虚心学习他们的长处。 党的各级组织要善于发现和推荐有真才实学的党外干部担任领导工作,保证他们有职有权,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三十六条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或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他们的职务都不是终身的,都可以变动或解除。 年龄和健康状况不适宜于继续担任工作的干部,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退、离休。 第七章党的纪律 第三十七条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第三十八条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第三十九条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第四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第四十一条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 第四十二条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 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第八章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第四十三条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基层委员会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由它的上一级党组织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员。纪律检查组组长或纪律检查员可以列席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他们的工作必须受到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支持。 第四十四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同时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五条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如果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情况,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的时候,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 第九章党组 第四十六条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第四十七条党组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党组设书记,必要时还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领导。 第四十八条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可以建立党委,党委的产生办法、职权和工作任务,由中央另行规定。 第十章党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关系 第四十九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共青团中央委员会受党中央委员会领导。共青团的地方各级组织受同级党的委员会领导,同时受共青团上级组织领导。 第五十条党的各级委员会要加强对共青团的领导,注意团的干部的选拔和培训。党要坚决支持共青团根据广大青年的特点和需要,生动活泼地、富于创造性地进行工作,充分发挥团的突击队作用和联系广大青年的桥梁作用。 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下各级委员会书记,企业事业单位的团委员会书记,是党员的,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会议。 第十一章党徽党旗 第五十一条中国共产党党徽为镰刀和锤头组成的图案。第五十二条中国共产党党旗为旗面缀有金黄色党徽图案的红旗。 第五十三条中国共产党的党徽党旗是中国共产党的象征和标志。党的各级组织和每一个党员都要维护党徽党旗的尊严。要按照规定制作和使用党徽党旗。(新华社北京10月25日电)